今告泉州康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洋、何明远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05 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康锦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129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4年9月1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5.025%计算);二、驳回原告泉州康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839 元,由原告泉州康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14元,被告周洋负担 2525 元,被告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