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刘梅与被告江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5民初2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建议书、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江长青向刘梅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2.判令江长青向刘梅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款本金为基数,利率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8年7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尚欠款本金为基数,利率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4日为6722.5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