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杨永亮与被告王文琼、赵雅萍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二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25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25500 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 3.45%计算);二、二被告赔偿原告预期利益可得损失 8515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515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三、二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