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南平易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木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手机租赁合同》,并不予退换被告已经交纳的押金2871元;2.判令被告吴木林支付原告手机租金8899元,并支付该款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1600元整;(以上2.3项诉讼请求合计10499元)4.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