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徐锦洪与被告肖清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肖清良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2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南浦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