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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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静

本院受理原告陈辉华与被告李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李静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49500元及利息(以49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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