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 0521民初2218号原告泉州市鲤城区上官计算机商行与被告泉州市竹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志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下15 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惠安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