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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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州市凤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黄哲皪、王颖、北京泺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小平与被告福州市凤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王颖、黄哲皪、北京泺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104网申6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福州市凤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剩余培训课程的预交费用合计15662.77元;2.王颖负连带责任,对王颖的财产进行追偿以弥补原告的预交培训费用15662.77元;3.黄哲皪负连带责任,对黄哲皪的财产进行追偿以弥补原告的预交培训费用15662.77元;4.北京泺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未退还预交培训费用15662.77元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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