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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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州市凤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黄哲皪、王颖

本院受理原告李安娜与被告福州市凤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黄哲皪、王颖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共同退还原告剩余培训费2950元;2、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6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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