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洪演灿与被告袁秀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1235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及法庭纪律告知书、送达地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袁秀勇赔偿原告修车费2020元,误工费、营运费、租车费三项共计1500元。修车费、误工费、营运费、租车费合计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2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袁秀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5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