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余锦棠与被告潘飞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5民初15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桃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