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许珍玲与被告周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闽0702民初1088号】,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起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1088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在三十日内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王台法庭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以上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时 00分(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王台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