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上诉人泉州市瑞莉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晋江祥谦鞋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泉州市金华鞋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民终104号民事裁判文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