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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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庄汉强、伍继密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万鼎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汉强、伍继密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4民初2180-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适用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请求依法判决被告1支付原告当金200000元及综合费用(当金200000元为基数,当息按照当金月利率0.5%计算、典当综合费用按月综合费率2.2%计算、违约金按照月利率0.8%计算,三项合计为月3.5%,自2024年6月10日起至款项清之日止,其中自2024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3月9日山暂计为63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1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20000元;以上暂合计283000元;3、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1抵押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魁岐路68号名称港湾五区2#楼2003单元(房产证号:(2021)福州市尾区不动产权第9005441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2对被告1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依法判决本案的所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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