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理原告福州博林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建波、林贤松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4民初243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苏建波、林贤松立即向福州博林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缴纳出资60万元;2、请求判令苏建波、林贤松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如有)、保全保险费用(如有)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6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