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学美与被告林永霖、林香金、第三人福建省金得利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一、判决撤销林永霖向林香金转让其持有的福建省金得利集团有限公司90%股权的行为;二、判决林香金将名下福建省金得利集团有限公司90%股权恢复登记至林永霖名下;三、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林永霖、林香金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答辩意见、(2025)闽0104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财保)。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