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州途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启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4民初1969-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解除《汽车租赁合同书》;2.请求依法判令陈启涛立即向福州途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车辆租金4740元,停车费2元、违章罚款100元,车辆维修费用2200元,收车费200元,洗车费30元,违约金4000元,共计11272元;3.请求依法判令陈启涛承担福州途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陈启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