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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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何建忠

原告张国庆与被告何建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4500元及利息(以14500元为基数,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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