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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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甲会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蔡盛钏与被告林甲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闽0702 民初 224 号】,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起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 3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标准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诉讼请求详见原告提交法院的纸质起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 民初224 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在三十日内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南山法庭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以上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 时 30 分(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山法庭夏道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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