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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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省辅成建设有限公司、王育忠、张盛达、陈联焕

本院受理原告林桂树与被告福建省辅成建设有限公司、王育忠、张盛达、陈联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205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付工程款1420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5月20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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