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州昊天冷凝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国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4网申126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原、被告于2021年09月14日签订的闽AM6150车辆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于起诉之日起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牌为闽AM6150的车辆挂靠管理费12700元及滞纳金。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 45542.04元。4.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将车牌号为闽AM6150的车辆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并将车辆的营运证等有关证件归还原告。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