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理(2025)闽0104民初2046号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永乐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鹏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林鹏举支付尚欠车辆维修费52000元;2.判令林鹏举立即向福州市仓山区永乐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车辆租金24,500元(租金从2024年3月16日开始计算至2024年5月4日止,共计49天,每日500元);3.判令林鹏举立即向福州市仓山区永乐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车辆贬值费15,600元;4.判令林鹏举立即支付福州市仓山区永乐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律师费2000元;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林鹏举负担。以上共计94,1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廷)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