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长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7630元并支付自2024年2月3日起至全部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上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872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5月21日下午两时四十分(如遇法定休假目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