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5)闽0521民初1087号原告林培明与被告李磊、蔡壹、泉州市洛江区顺兴运输有限公司、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1087号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生态资源庭617办公室领取相关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5年5月1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