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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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雅娜

本院受理原告张清宝与被告刘雅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雅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清宝借款75683.28元及利息(自2024年11月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 14.2%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清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南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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