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珍视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潇铭、苏孟钢、第三人福州长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4)闽0502民初6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高潇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纳出资800万元范围内对福州长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2023)闽0103民初 9141号民事调解书中应承担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江西珍视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苏锰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纳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福州长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2023)闽0103 民初 9141 号民事调解书中应承担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江西珍视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