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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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立品、李勇、谢宇宏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狮山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立品、李勇、谢宇宏、第三人福州耀尚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4网申110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李勇、谢宇宏、杨立品分别在各自认缴第三人公司出资且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2022闽0104 民初12366号民事判决项下第至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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