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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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丰

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受理的原告魏淑春与被告江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魏淑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江丰偿还魏淑春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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