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5年2月8日受理的原告陈龙龙与被告戴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龙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戴红梅偿还陈龙龙借款本金386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追讨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982民初3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