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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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栋玻

本院受理(2025)闽 0503民初183号原告唐军城与被告陈栋玻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1052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05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记至2025年1月1日为8800.6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用4000元。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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