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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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泉强、江涛、蒋海伟、泉州航川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翠娥与被告陈泉强、江涛、蒋海伟、第三人泉州航川装饰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江涛在未出资的400万元范围内对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3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第三人泉州航川装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林翠娥的债务(款项39,843.68元、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蒋海伟在未出资的350万元范围内对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3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第三人泉州航川装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林翠娥的债务(款项39,843.68元、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陈泉强在未出资的250万元范围内对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3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第三人泉州航川装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林翠娥的债务(款项39,843.68元、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5月21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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