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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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星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映域星辰户外运动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星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5)闽0104民初25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星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福建省映域星辰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与利息10513.8元(其中,以逾期付款金额9900元为基础,按照LPR计算利息为306.9元,共计10513.8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福建星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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