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州秉宸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松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4民初24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委托服务费5400元及滞纳金(其中以18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的4倍为标准,自2022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2月23日为534.07元;以18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的4倍为标准,自2023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2月23日为275.53元;以18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的4倍为标准,自2024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2月23日为29.35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3.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将车牌号为闽AM9752的车辆有关证件归还原告,赔偿被告擅自切割卖出报废车辆造成原告的全部损失;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