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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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高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良法与被告福建高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施工保证金16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3089.67元(其中,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自2024年2月24日暂计至2024年9月25日,为2060.42元;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自2024年3月31日暂计至2024年9月25日,为1029.25元。以上资金占用费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 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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