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原告高志远与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4民初17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张建群偿还借款人民币440000 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 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湖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