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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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龙文(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岭头村人边14号)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宝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龙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15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购房款人民币 40753 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欠付的购房款 40753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 2025年2月12日为16415 元);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诉讼支出的一审律师代理费2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5月2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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