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 0702 民初 1035 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廉政监督卡等。起诉要点为:判令陈木花立即偿还农行延平支行本金 100000 元,正常息 4521.26 元、复利 70.42 元、罚息 1557.50元(暂计至2025年2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判令解除农行延平支行与你们于 2022年 10 月 18 日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5020120220191483);判令你们支付农行延平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300元;判令王美玲对陈木花所拖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