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原告谭明学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4民初16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入股协议;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入股金额人民币40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8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湖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