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连海燕与被告彭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10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彭少芳偿还原告连海燕借款4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4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返还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至起诉时利息定168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彭少芳偿还原告连海燕为本案聘用诉讼代理人支付的代理费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