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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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泉州市洛江区马甲振铅百货店

原告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甲振铅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 0504民初 4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泉州市洛江区马甲振铅百货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000 元;一、驳回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924 元,泉州市洛江区马甲振铅百货店负担126 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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