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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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丁传君

本院受理(2025)闽0723民初44号原告徐赋与被告丁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结并作出判决:丁传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徐赋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丁传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3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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