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秀丽与被告陈晋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 0602 民初 12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