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24民初454号原告闽清县坂东新特丽箱包厂与被告刘加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求主要内容为: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806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