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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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周俊诚

本院对原告杨菊月与被告周俊诚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不准杨菊月与周俊诚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由杨菊月负担。因无法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981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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