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安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兴浦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02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1.解除原告四川安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兴浦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被告漳州市兴浦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安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85001元,并应自2024年9月2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付资金占用费。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