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施靖与被告林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45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 2%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