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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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庄琳

本院受理原告任明辉与被告庄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5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庄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明辉归还欠款255007.8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55007.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的标准,自2021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庄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任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任明辉负担728元,由被告庄琳负担217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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