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23民初164号原告邹新文与被告周成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周成勤清偿借款本金8000元。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