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建清与被告陈嘉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21民初 94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台商办公区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一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惠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