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晶晶与被告吴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03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吴小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陈晶晶借款本金67583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75837为基数,按年利率13.4%计算自2024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吴小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陈晶晶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0%计算自 2025 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吴小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陈晶晶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 20000元;四、驳回陈晶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185 元,减半收取计 5592.5 元,由吴小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6